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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防范遗嘱继承公证的风险

  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 李东明
  摘要 本文宗旨:笔者意在表达公证遗嘱是遗嘱继承公证的有效保障,而遗嘱继承公证书又是物权登记管理部门对遗产物权变更登记的有效凭证。同时提出在公证实践中,如何具体承办公证遗嘱和遗嘱继承公证以及如何有效防范公证风险的一些粗浅方法和建议。以此进一步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共创和谐社会的目的。
  关键词 公证 风险 防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个人拥有的财产也越来越多,尤其是房产制度改革以来,几乎家家户户都有了自己产权的房地产。为了预防家庭矛盾,人们也更多地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来处分私有财。而公证遗嘱生效后,遗嘱受益人就要持公证遗嘱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近年来,由于公证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为最后有效遗嘱和遗嘱继承公证是否要核实所有法定继承人等原因,带来的公证机构与公证遗嘱受益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逐渐增多。公证遗嘱和遗嘱继承公证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个别公证员也因此或明或暗地少办甚至干脆不办与遗嘱相关的公证业务。这种消极回避的做法显然是不妥的。那么,如何才能有效保障立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最大限度的避免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风险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正文:
  一、规范公证遗嘱的办证流程。
  公证遗嘱是否规范、有效,将直接决定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出具的遗嘱继承公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因此,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遗嘱当事人的公证申请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证遗嘱的内容是否详实,语言是否准确,表达叙述是否符合当事人的语言习惯
  公证当事人如果提供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申请办理公证,承办公证员应当向立遗嘱人进行核实的内容为:遗嘱内容所涉及的财物是否是其个人所有,有无证据;财物描述(如房屋的地址、门牌号;汽车的型号、牌号等)是否明确;设立公证遗嘱指定遗嘱受益人的原因是否充分;遗嘱内容是否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遗产是遗留给遗嘱受益人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个人一方所有;遗嘱内容是否需要修改或补充。如果立遗嘱人口述,公证人员代书时,承办公证员则一定要先进行询问并由本处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记录,再由本处工作人员根据询问笔录的内容,制作代书遗嘱。询问笔录和公证遗嘱的语言尽量与立遗嘱人的语言习惯一致,而不要全部是法言法语。公证机构应将当事人提供的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以及本处工作人员制作的代书遗嘱,作为公证遗嘱的原件入卷存档。
  (二)询问笔录记述应尽量详细
  全面细致的询问笔录可以从客观上最大限度地确认遗嘱内容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询问笔录应当由承办公证员亲自询问,公证员或本处工作人员记录。询问笔录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当事人设立公证遗嘱是否自愿,立遗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状况,财产有无正式合法有效的权属凭证;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如家庭共有、夫妻共有、其他人共有等);有无夫妻财产约定等。
  3.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如是否是原配夫妻,有几个子女,子女的工作及经济收入,是独立居住生活还是与子女一起生活等。
  4.当事人是否曾经立过公证遗嘱。有的当事人可能故意隐瞒曾经立过公证遗嘱的事实,或以后还想再重新立公证遗嘱,这时承办公证员应尽最大努力去引导当事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并告知其隐瞒真实情况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曾在其他公证机构立过公证遗嘱,承办公证员应及时通知为该当事人办理过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使该公证处在当事人的公证卷宗中存留已变更公证遗嘱的记录,以防止先前公证遗嘱的受益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先行申办遗嘱继承公证。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果以后再立公证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最好还在本处办理公证,如果在其他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应当通知本处,以便存档备案。
  5.通过其他方式方法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审查确认当事人所立公证遗嘱的内容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凭其简单回答判断表明其真实意思。这主要是通过询问的过程了解有关情况。例如通过询问了解当事人立公证遗嘱是由于遗嘱所处分的房产是遗嘱受益人全额支付的购房款,只是购房时,用了自己的名字和工龄;自己一直与遗嘱受益人一起生活,而且其他子女的生活都很富裕等。这些原因的陈述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该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当事人表示立公证遗嘱的原因是遗嘱受益人现在对当事人很好,而且遗嘱受益人多次保证今后好好赡养当事人为其养老送终等,但目前立遗嘱人却一直自己独立生活或与其他子女一起生活,没有与遗嘱受益人一起生活,而且其他子女的生活条件又比遗嘱受益人差很多。这些原因的陈述,可能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该遗嘱的内容不一定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可能是当事人受到胁迫不得已才立公证遗嘱或者当事人一时冲动立公证遗嘱等。如此,承办公证员就一定要告知其因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说服、引导当事人仔细思考后再来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
  6.认真履行公证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遗嘱的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7.公证机构指派公证员外出上门承办公证遗嘱时,承办公证员应当首先在询问笔录中记录是如何与立遗嘱人进行联系的。如外出上门办证前是当事人通过电话与公证机构进行联系的或是通过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人来公证机构传达立遗嘱人的意愿等形式进行联系的。
  (三)对当事人设立公证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1.可以通过当事人对事物的一些判断和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审查。
  2.如果当事人是因病在家或在医院、养老院等地方,需公证机构指派公证员上门办证时,应让当事人提供当天或者近期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录音或录像的注意事项:
  1.最好运用录像设备。因其声像俱全比单一的录音更有说服力。
  2.录像应从承办公证员向当事人询问时开始到当事人在公证遗嘱上签名或捺指印后结束。录像内容主要是公证员、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的询问和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在公证遗嘱书上签名或捺指印的过程。其次是公证员向当事人宣读打印好的公证遗嘱和询问笔录的情况。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公证员不能在录像过程中同时代书公证遗嘱或打印公证遗嘱,最好在公证员向当事人宣读完询问笔录后先将录像中止,待公证遗嘱制作完成后向当事人宣读打印的公证遗嘱时再接着录像。这样虽然录像有中断,但都是实事。如果不中断而录像中又没有现场代书或打印遗嘱的过程,遗嘱是事前代书或打印好的,只是在录像结尾进行了宣读,则容易给当事人及其他遗嘱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应有的误解。
  3.遗嘱录像最好有专门的录像室以确保安静无杂音。
  (五)承办公证员全程亲自办理和由二人共同办理遗嘱公证的表现形式
  《公证程序规则》第53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二人共同办理”主要表现在代书遗嘱或打印遗嘱和询问笔录上,即除承办公证员外另一名公证员或工作人员可以为当事人制作代书遗嘱和询问笔录并在代书遗嘱和询问笔录上签名。“全程亲自办理”表现的形式主要为:承办公证员在公证机构受理之后的指派单上或公证机构发送的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署是否同意办理及签名;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在录像过程中亲自询问当事人;在公证审查意见表(报告)上签名;在遗嘱公证书签发稿上签名;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等。
  二、规范遗嘱继承公证的办证流程
  遗嘱继承公证业务是我国公证行业最原始、最广泛、最有社会现实价值和意义的传统业务之一。公证遗嘱的继承公证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家庭和谐有效的法律途径。公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关于公证遗嘱的继承公证事项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公证遗嘱及相关证明材料
  1.如果当事人提供的遗嘱公证书不是本承办公证员办理的,承办公证员首先应当向出具遗嘱公证书的公证处核实情况,审查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当事人提供的遗嘱公证书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最后一份公证书。如果无法核实其是否为最后有效公证遗嘱,则可以在受理遗嘱继承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报纸向社会发出公告,即“×××已故,其法定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持有×××所立的公证遗嘱,或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公证书提供给本处”。如果公告日期已过,尚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证处提供新的最后有效公证遗嘱或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那么上述当事人提交的公证遗嘱应视为有效遗嘱。
  2.公证机构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由公安部门或医院提供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被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嘱所处分的遗产的权属证明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等相关证明。公证机构经审查证明材料齐全后,还应当向当事人以及相关部门了解、核实上述相关证明是否属实。
  3.如果公证遗嘱的内容涉及了相关法律、法规时,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例如,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夫妻共有的,则涉及了《婚姻法》;是公司合伙人共有的,则涉及了《公司法》;是属于房地产借款抵押的,则涉及了《房地产管理法》、《土地法》、《担保法》、《银行法》;此外常见的还包括《物权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等。
  (二)完善遗嘱继承公证的告知内容
  公证遗嘱生效后,遗嘱受益人来公证机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承办公证员向其详尽地告知遗嘱继承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遗嘱继承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主要法律意义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因此而被取消法定继承权,而遗嘱受益人继承遗产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障。
  2.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后,可能产生法律后果主要有:一是遗嘱受益人持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可以向遗嘱涉及的不动产或动产的相关各部门申请变更权属证书。二是如果遗嘱受益人办理完遗嘱继承公证后,其他法定继承人发现该公证遗嘱不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或者因其他原因(例如立遗嘱人处分了他人财产份额或者没有依法留出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公证遗嘱本身存在问题等)而导致公证遗嘱无效时,会导致公证处出具的遗嘱继承公证书无效。三是因公证遗嘱无效或者遗嘱受益人向公证机构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而导致公证处出具的遗嘱继承公证书无效的,公证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公证处有权依法撤销所出具的遗嘱继承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四是因遗嘱受益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遗嘱继承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起诉公证机构。
  (三)在要素式遗嘱继承公证书中,可以增加必要地免责条款
  公证机构在受理遗嘱继承公证后,可能因多种原由无法通过审查核实来确认当事人用于遗嘱继承的公证遗嘱为被继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而只能确认在本处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之日止,没有发现其它合法、有效公证遗嘱或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增加必要的免责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遗嘱继承要素式公证书的“选择要素”中,可以增加这样条款:“截止本公证处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之日,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均未能提供上述公证遗嘱之后的有效公证遗嘱和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如果在本公证书生效后,发现另有最后的有效公证遗嘱或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时,本处有权依据《公证法》第39条的规定,撤销该遗嘱继承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三、防范遗嘱继承公证风险的建议
  (一)建议公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申办的遗嘱继承公证后,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遗嘱继承承诺书”
  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为“本人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截止现在没有发现另外公证遗嘱或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日后发现另有最后公证遗嘱或者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而导致公证处出具的遗嘱继承公证书无效时,本人将积极协助最后有效公证遗嘱的遗嘱受益人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但不排除经协商与最后遗嘱受益人分担经济损失的解决方式)。”这样即使因公证遗嘱无效而造成遗嘱继承公证书无效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也不会因此发生矛盾,从而真正起到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二)建议尽快修改《遗嘱公证细则》
  《遗嘱公证细则》是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发布的,其诸多内容已与《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不一致。建议在修改时,可以将遗嘱公证的业务管辖进一步明确。实践中无法确认当事人用于遗嘱继承的公证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其主要原因就是立遗嘱人申办公证遗嘱的业务管辖可以是任何一个公证机构,所以建议确定统一的公证遗嘱管辖地。《公证法》第25条规定了立遗嘱人“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而不是“必须”或“应当”向某地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因此,在修改《遗嘱公证细则》时,可以考虑进一步明确规定“公证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或者补充“立遗嘱人向其住所地以外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时,该公证机构受理并出具公证书后十日内,应当将该公证遗嘱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邮箱或其它方式,向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登记备案”。这样,如果受理遗嘱继承公证的公证机构与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和其申办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不是同一个公证机构时,就可以很方便地向被继承人住所地公证机构查询到被继承人是否立有最后有效公证遗嘱。
  (三)建议制订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和公证协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及其遵守公证程序规则和公证事项办证规则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级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及其遵守公证程序规则和公证事项办证规则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公证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市的司法行政机关都可以依职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公证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但目前还没有关于如何进行监督、指导的具体实施办法,例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在公证机构建设、队伍发展、质量规范、执业道德要求、行业发展目标等方面有计划地进行具体监督、指导,各级公证协会如何在公证行业自律、公证执业活动、公证办证质量及业务开拓等方面进行有效地具体监督等。各省市的公证机构虽每年进行质量联查,但公证质量联查的方式、责任、人员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联查结果是否需要存档备案、联查出的高质量公证案卷如何表彰、问题如何处理、如何查找不足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有监督、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不仅能有效地防范公证机构的执业风险,同时还有助于提高公证办证质量,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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